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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对建筑工程管理的要求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的标准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参建主体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在我国现阶段的建筑工程管理模式中,政府的监管主要是住建部、质监站等部门负责,但是根据实际监督管理情况来看,存在着一些监督模式落后、监督管理执行力度不足、监管标准规定不统一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为此,需要对政府参与建筑工程管理的模式进行优化,使其能够发挥出实际作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在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时,工程质量管理是其项目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的重要保证,在详细开展施工作业时,假如质量安全出现问题,不仅会使建筑企业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发展。在此基础上,除了建筑企业需要对其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治理,政府相关部门要发挥对施工项目的检查监督的实际作用,以此为根本,才能使其安全事故的发生得到一个有效管制,使其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更高的经济效益。
二.政府监督管理的体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中,政府主管部门需要设立专职机构履行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监督管理职能。根据实际的监督管理情况来看,政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部门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监督机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住房管理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各部门等,工程质量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为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责划分,市级住建部主要负责市级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统筹规划管理,主要是对建筑工程质量在总体和大方向方面的管理;区级住建部门接受上级市级住建部门的管理,并对所管辖区级内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管理;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部对下属各区级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上述当前政府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体系来看,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是通过各级不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实现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监管职能的主要体现方式,其主要监管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监察。根据国家及地方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规定,以及行政管理相关办法,对参与建筑工程施工以及设计等参建部门,主动履行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所有环节开展严格的监督管理工作。2. 负责委托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形式以及验收程序的监督和管理。3. 对建筑工程参建部门履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测,如果发现存在问题需要立即对其强制性整改。4. 配合住建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分包、转包以及施工资质等进行检查。5. 负责建筑工程遭到的质量投诉等事件的调查、取证以及处理等。6. 负责建筑工程所出现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取证与处理等,并向上级反映具体处理情况和报告。
政府在参与监管工作中,首先是建筑工程项目在受监管手续办理完成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选派项目监督员制定初步监督管理方案,并对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明确划分。其次对参与建筑工程的基坑、主体结构、低压配电、高压配电以及消防等工程进行验收,在竣工前检查全部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环节。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展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各参建部门做好整改工作,通过质量检测后向行政部门上交报告并制定验收备案。在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管部门的联合管理下,能够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基本能够完成良好的监管工作,能够较为准确地识别和判断出建筑工程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有着一定的保障作用。
三.政府监督管理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的监督和管理模式基本能保证对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但也存在着局限性,例如:权责的划分不够明确。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受到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地监管,主要的职责是监督和管理,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质量监管部门却缺少执法权,行政部门只将部分监督管理权力委托给质量监管部门,导致质量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权责划分不够明确,工作开展会受到诸多的限制,质量的监管范围有局限。因为建筑工程是一项涉及内容较多、流程较为繁琐的大型工程,质量监管所需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和各个流程,但是从当前的监管情况来看,部分质量监管部门所检查的环节和内容不够全面,大部分都是基础质量检测,对于一些隐蔽性工程的检查不足,导致质量监管工作没有落实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所有环节,存在着较多的监管漏洞,从而导致部分质量问题不能及时地被发现,是当前政府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主要问题之一。
四.政府监督管理模式的优化
1. 明确相关部门权责的划分。建议拓宽质量监管部门权力,使其能够具有更多权力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例如,政府行政办部门需要为质量监管部门下放一定的处罚权,使质量监管部门能够对一些较小的质量问题采取直接的处罚措施,而不是需要经过行政部门的层层审批,影响处罚落实效率。通过增加质量监管部门的处罚权,能够为质量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更多的便利性,使其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不会受到更多的约束。除此之外,政府行政部门还可以将警告权、行政处罚权、责令整顿权等更多地让渡到质量监管部门,使其能够在开展工作的工程中提高效率和力度,该模式能够强化质量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参建部门的临时处罚权力,结合反馈机制、监督机制等能够对参建单位给予良好的约束,是提高质量监管部门工作效果的有效方式。
2. 拓宽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首先,质量监管部门需要参与建筑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不能忽视任何一个能够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环节的监管工作,从工程设计到工程验收,质量监管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其次,质量监管部门需要创新监督管理方法,调整工作模式,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不能等到质量问题出现再开展监管工作,而是需要制定严格的定期监管模式,积极参与到质量管理工作中,摒弃传统被动的监管模式。最后,质量监管部门需要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例如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等,不同的建筑类型有着不同的质量管理重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质量监管工作,才能够提高质量监管工作的实效性。
3. 科学完善监督体系。在科学构建的监督体系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的优化。质量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科学的不定期抽查计划,防止参建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应付检查,导致出现的检查漏洞。抽查可以真实反映出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从而提高政府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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